山西农业大学本科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2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高〔202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坚持以精准对接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推进专业现代化改造、优化专业布局、提升专业建设水平为目标,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行控制总量、存量升级、增量优化。
第三条专业预警范围原则上涵盖所有本科专业。不足一届毕业生的新办专业,仅进行专业预警数据监测,暂不纳入专业预警调整范围。
第二章专业预警
第四条学校将专业录取调剂率、转专业情况、毕业去向落实率、师资队伍、学科支撑等指标以及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结果列为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内容。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专业预警:
(一)教育部或山西省教育厅公布预警的专业;
(二)近一年专业录取调剂率位于所有招生专业前5%的专业;
(三)近一年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位于所有专业后5%的专业;
(四)近一年转出学生人数与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人数的占比≥20%的专业;
(五)近一年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中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专业;
(六)师资队伍达不到《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该专业类的最低要求的专业;
(七)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达成度均低于65%的专业。
第六条对被预警专业,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被预警1次的专业,须及时整改。专业所在教学院部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二)被连续2次预警的专业,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数或实施隔年招生。
(三)被预警专业,暂停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第三章专业调整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暂停招生:
(一)第五条中出现3项及以上;
(二)连续三次列为预警专业;
(三)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四)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期满后评审未通过的预警专业;
(五)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保留一个);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专业建设需要暂停招生的专业。
第八条对暂停招生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自暂停招生决定下达后2个学年,暂停该专业招生;
(二)暂停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项目;
(三)被暂停招生专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两年。
第九条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专业撤销:
(一)连续五年未招生的专业;
(二)暂停招生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专业;
(三)专业所在教学院部提出撤销申请的专业;
(四)根据学校发展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条对撤销招生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所有在校生毕业离校后,向教育部申请撤销该专业;
(二)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三)停止新教师引进,现有专业教师完成撤销专业学生培养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有关事项。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的论证与审核工作。有关部门、教学院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务部负责学校专业预警、动态调整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负责退出专业的教师分流转岗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预警专业或退出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工作以及招生、就业动态数据监测等工作;
(四)各教学院部负责对本单位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进行实施、检查、评估、指导与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11-12月间组织开展专业预警数据监测,并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开展下一年度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专业做出专业预警、减少招生计划或隔年招生、暂停招生、专业撤销的调整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被暂停招生的专业整改期满后,专业所在教学院部须向教务部提交整改报告和恢复正常招生的申请,经校内评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恢复正常招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专业、通过专业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专业以及学校传统优势特色专业等,其预警条件和招生限制要求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