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
农大行字〔2025〕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教学评价工作,切实发挥评价指挥棒与导向性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院(部)对各级各类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职称晋升教学考核评价、岗位任期教学考核评价以及与教学评价有关的评优评奖等其他教学评价。
第三条教师教学评价坚持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学评价考核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以及部分教师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部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秘书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兼任。
教学评价考核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教师教学评价、提出评价办法修订意见、备案院(部)教师教学评价实施方案、核查有异议的评价结果等;负责拟晋升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教师的教学评价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教学院部成立教学评价考核小组,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院(部)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系(教研室)负责人、教学办公室主任及教师代表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文件要求负责本单位教师的教学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标准、方式和计分
第六条教师教学评价内容包括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课堂理论教学重点评价课程教案、课堂教学质量与课程教学档案,评价材料包括教师教案、课堂听课卡与课程档案。
实践教学重点评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价材料包括毕业论文指导过程性材料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其中,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性材料包括选题审批表、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记录表等,指导教师填写部分应内容准确、描述规范。
除辅导员系列教师及无本科毕业学生可供指导的院(部)教师外,所有教师均须参加上述所有教学内容的评价考核。因院(部)管理特殊要求导致未参加某项教学内容的,由院(部)提供证明可免除该项考核,成绩以其他几项考核内容计分;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提供的,该项成绩以“0”分记。
第七条教师教学评价依据标准为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课程教案评价标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课程档案质量评价标准、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价标准。
以上标准以教务部修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依据。
第八条教师教学评价随课程日常教学与教学例行检查同步实施,一般不单独组织。
第九条课程教案评价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承担,对照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分。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构成,得分=督导评价得分×60%+同行评价得分×20%+学生评教得分×20%。其中督导评价采取随堂听课方式,听课督导人员不少于两名,取平均分。同行评价得分由教师所属院(部)提供。学生评教得分为最近学期的评教成绩。
课程档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过程性材料的评价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随教学检查实施。
第十条教师教学评价综合得分=课堂理论教学×50%+实践教学×50%。
课堂理论教学=课程教案得分×40%+课堂教学质量得分×30%+课程档案得分×30%。
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得分×60%+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性材料得分×40%。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采用等级制。综合得分≧9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二条教师奖惩结果在教师教学评价中的应用:
凡参加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课程思政与教学创新大赛取得二等奖以上的老师,经本人申请可免于考核课堂教学质量,对应计分办法为一等奖计95分、二等奖计85分。参加教育部与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获得奖励者,不论等级均计为95分。其他社会比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计为85分。
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若被山西省教育厅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其实践教学考核直接记50分(不及格)。
第三章评价申请与课程确定
第十三条教师教学评价结果有效期3年。教师可根据自身出国进修与其他工作计划、课程开设学期,自行选择评价课程学期。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拟申请教学评价的教师(含辅导员教师),向所在院(部)提交教学评价申请表,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由院(部)统一提交组织人事部。
组织人事部向教务部教学评价考核组办公室下达教学评价考核人员名单。教学评价考核组办公室根据名单,组织实施教师教学评价。
第十五条同一教师承担多门课程教学任务时,教学评价考核组按照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优先的原则,确定评价课程。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师教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