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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晋教研〔201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高效发挥项目效益,促进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开展科研,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创新项目面向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开展申报

第三条  创新项目包括博士项目和硕士项目两类。省教育厅和所在培养单位按1:1共同给予经费资助。博士项目每项总金额1万元,硕士项目每项总金额0.5万元。

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是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立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是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遴选、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每年评选一次,由省教育厅发文组织。各培养单位推荐数量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单位在读研究生数量按一定比例并结合各单位所承担双一流建设任务、部省合建等重大工程和在学科评估、平台建设中的表现综合确定推荐数量,具体以当年发文确定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申报对象

1.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读的一、二年级的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品学兼优、创新能力强,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三年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已承担过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者原则上不得申报

2项目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者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较好的科研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和创新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报者所在培养单位、学位点学科及其指导教师积极支持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所在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三)项目选题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或围绕本学科理论和前沿问题,与毕业论文研究内容一致或相近,经导师同意并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设计。

(四)项目设计科学、规范,论证客观、充分,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在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项目应优先资助。

(五)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项目结项后,项目承担人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项申报具体要求。

2.各培养单位根据我厅申报文件的各项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和遴选工作。

项目遴选的主要原则:

申报者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时间保证,且申报者指导老师(含基地导师、跨学科导师)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选题符合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应用前景。

项目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预期能产生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学术期刊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模型、工艺设计、专题调研报告、技术革新报告等)。

经费预算合理。

3.申报者应如实填报《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须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4.各培养单位要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项目。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的侵权问题及产权纠纷,申请人、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5.各培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向我厅报送《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立项申请书》、《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申请立项汇总表》一式1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汇总表》同时报送EXCEL文件)。申报推荐以培养单位为单位进行,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省教育厅(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培养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复查,确定拟立项单。拟立项项目名单经公示7天并处理异议后正式下文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管理的方式,省教育厅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结项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管理按时进行结项总结工作等,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条  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省资助项目经费,超支不补,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配套有关项目经费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项目指导教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遵循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律,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通过项目实施对申请者进行严格规范的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训练。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计划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项目申请人提出,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备案。如项目承担者的指导教师调离本单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明确新的指导教师,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资助,报省教育厅批准:(1)不再是本单位研究生;(2)不能继续开展创新研究工作;(3)有学术不端行为;(4)违反相关法律或犯罪行为等。对不如实报告情况的培养单位,取消其下一次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组织结项验收,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参加部分单位的结项验收工作。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承担项目情况总结制度。各培养单位在每年1231日前,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本年度项目开展和结项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培养单位项目实施进展、结项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验收材料。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研究中的突出创新成果,培养单位要以《成果要报》的形式,及时报送省教育厅。重大研究成果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对于取得重要突破、重要发明和获得部、省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省教育厅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6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山西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的通知》(晋教研〔20063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教育厅

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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