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大行字【2022】35号),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是指选聘专任教师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负责对学生的思想、学业和学术发展进行指导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三条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博士学历的全体专任教师(包括辅导员),担任学业导师。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指导活动主要包括专题讲座、座谈讨论、集中答疑、读书交流会等方式;个别指导可以采取面对面谈心谈话、邮件、短信沟通等多种形式。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过程需要详细记录在学业导师工作记录本,并于每学期期末将其复印件提交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 学业导师采取学生自愿选择的原则。
第六条 学业导师选聘工作由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具体进行时间按照学校教务部通知进行。
第七条 每位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为不超30人。
第八条 学业导师分配方式及流程:学业导师介绍;学生自愿选择(第一导师、第二导师、第三导师);教师选择学生;学院根据选择结果及人数进行调整,按照导师选择顺序依次筛选。
第九条 学业导师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导师工作变动或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者学生学籍异动等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学院是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主体,负责学业导师的配备、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按年度做好学业导师考核工作。考核由学生评价(30%)、指导情况检查(30%)和学院评价(40%)3个部分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考核结果将在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计入教学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见软件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软件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